1、建築外牆防水防護工程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:
1)防水層不得有滲漏現像。
2)使用的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3)找平層應平整、堅固,
外牆防水不得有空鼓、酥松、起砂、起皮現像。
4)門窗洞口、穿牆管、預埋件及收頭等部位的防水構造,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5)砂漿防水層應堅固、平整,不得有空鼓、開裂、酥松、起砂、起皮現像。
6)塗膜防水層應無裂紋、皺折、流淌、鼓泡和露胎體現像。
7)防水透汽膜應鋪設平整、固定牢固,不得有皺折、翹邊等現像。搭接寬度符合要求,搭接縫和細部構造密封嚴密。
8)外牆防護層應平整、固定牢固,構造符合設計要求。
2、外牆防水層滲漏檢查應在持續淋水2h後或雨後進行。
3、外牆防水防護使用的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,材料的品種、規格、性能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設計要求。對進場的防水防護材料應抽樣復檢,並提出抽樣試驗報告,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。
4、外牆防水防護工程應按裝飾裝修分部工程的子分部
外牆清洗工程進行驗收,外牆防水防護子分部工程各分項工程的劃分應符合下表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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